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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中央组织部对党费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岗教职工中的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市补贴和上岗津贴四项之和扣除该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为党费基数;离休教工中的党员,以离休金为党费基数;退休教工中的党员,以退休金和市补贴两项之和为党费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在岗教职工中的党员,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离退休教工中的党员,党费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嘉华学院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含预备党员)应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提醒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党费时,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5、党员工资收入变动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党员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最后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当月所收党费交学校财务处。组织部每月20日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账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按25%的比例向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上交党费。

8、办理正常手续,因公、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在出国期间可暂不交党费,待回国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

1、每年底按当年党员所交党费总额的40%拨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学校党委留存的党费存于学校财务处。此项党费用于全校范围的党内活动。

3、对当年每月都按期上缴党费的党总支,增拨5%的党费作为奖励。组织部每年对开展党内活动较好的党总支进行表扬,并增拨510%的党费作为奖励。

4、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活动,对于不符合上述党费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准使用党费。

(三)使用办法

1、划拨的党员活动经费可以累计使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坚持用前审批,用后报账,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经办人签字,由组织部长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报销要遵守相关财务规定,提供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单据,其中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支票结算。

2、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全校党费由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部设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除按比例上缴教育工委的党费外,剩余党费存放于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单独设立党费科目,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好交接手续。

(二)实行账目公开,加强民主监督

组织部每年以发文的形式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收缴和开支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核实并向全体党员公布。

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三)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