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育部对国有资产按教育大类分类中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以及行政办公设备等。其他资产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体是各使用单位。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使用主体,多方参与,国资监管”的原则,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依据:

1.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

2.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文件。

3.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合格单等。

第六条  验收内容

(一)货物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二)技术功能验收

1.查看仪器设备安装、运行时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

2.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进行实际检测,核对各项功能及指标是否达到要求。3.检验仪器设备的各项配套服务是否到位。

第三章 验收方式及验收小组构成

第七条  验收工作以项目负责人或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参与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指独立项目的负责人;使用人是指总项目下所包含子项目的负责人。

验收方式:包括自行验收和组织验收。

(一)自行验收

单位价值1000元(含)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自行负责验收。

(二)组织验收

1.组织主体:单位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供应商、技术专家以及仪器设备管理专家等组成。

2.验收小组人员选择:技术专家由使用单位推荐确定,主要从仪器设备技术功能方面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管理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推荐确定,主要从仪器设备手续完备方面进行验收。

3.验收小组人员结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校外专家不少于3

使用单位须在验收前将确定的技术专家名单(见文件下载)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验收要求及验收期限

第八条  验收要求

1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仔细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规格、型号、数量及其他具体要求与合同是否一致等,并逐渐清点核对。

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3.做好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验收备案

仪器设备验收后,验收小组应签字确认:

1.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在《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见文件下载)上签字确认。

2.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在《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见文件下载)中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

《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和《北京工商大学贵重仪器验收报告书》将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

第十条 使用单位凭《北京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或《北京工商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及供应商开据的发票,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原则上据此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期限

原则上仪器设备到位后,须在合同规定到货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五章  验收责任及处罚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不及时验收、验收不认真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支付进度或引发其他问题,经核实责任归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并对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