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耗材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耗材是指纳入学校经费管理、供实验(包含教学及科研等)使用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燃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材料:指使用后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等。

燃料:指能通过化学或物理反应释放出能量的物质,如汽油煤油天然气液化气等。

低值品:指价值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但不属于材料、燃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学校实验耗材的采购、验收、使用、储存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坚持统一管理、职责明确、节约使用的原则,强化实验耗材管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耗材的统一管理,牵头组织对供应商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审查,监督实验耗材验收、使用情况,牵头组织对全校废旧实验耗材进行集中处置。

2.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耗材统一管理,审批大额实验耗材采购申请,负责本单位实验耗材的验收入库及出库管理,监督实验耗材使用情况,负责本学院废旧实验耗材归类及上报学校集中处置。

1)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实验耗材管理和使用负有全面责任。

2)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校及本单位实验耗材管理制度,认真如实填报实验耗材采购申请、验收及领用记录。

 

第三章 实验耗材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  实验耗材采购应通过学校实验耗材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包括平台内采购、自购申请、自购备案三种方式。

(一)平台内采购。凡平台内已有的实验耗材,均应通过平台内采购方式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1.实验室成员检索平台内实验耗材信息,选择所需实验耗材并将订单提交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2.实验室负责人审核订单,填写支出经费账户信息后,提交学院审批;

3.学院指定相关负责人审批实验室提交的订单(单笔订单金额2万元以下免审),审批通过后转至相应供应商;

4.供应商确认信息并发货;

5.实验室指定专人对供应商所送实验耗材进行验收,并在系统中进行验收入库操作,记录验收入库信息。

(二)自购申请。对于平台内没有,或者平台内价格较高的实验耗材,可以通过自购申请方式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1.实验室成员填写自购申请,提交实验室负责人审核;

2.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实验室成员提交的自购申请,填写支出经费账户信息后,提交学院审批;

3.学院指定相关负责人审批实验室提交的自购申请(单笔订单金额2万元以下免审),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4.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学院提交(或学院免审)的实验室采购申请;

5.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后,实验室采购实验耗材并指定专人进行验收,同时在系统中进行验收入库操作,记录验收入库信息。

(三)自购备案。对于小额急用的实验耗材(单笔金额小于200元,化学试剂除外),可以先进行采购,然后按照自购备案流程,在系统中备案采购验收入库信息。

第七条 实验室订单或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老师审核,审核人不能为学生。

第八条 实验耗材验收入库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由采购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 采购完成后,实验室需凭实验耗材采购审批表和发票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凡未按规定采购实验耗材的,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十条 需提前向财务处借用支票采购实验耗材的,需凭实验耗材采购审批表和支票借用单到财务处借用支票。

第十一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指熟悉实验耗材性能特点的老师)参加,成立审核小组,对拟进入实验耗材管理系统的供应商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确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实验耗材管理系统,满足实验需要。审核小组每年度对已纳入实验耗材管理系统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及时将资质过期、服务能力较差的供应商清除出库,确保实验耗材货源安全。

第四章 实验耗材使用与存储

第十二条   实验室成员需要使用实验耗材时,应先通过系统提交领用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的老师审批后,然后领取所需的实验耗材。实验耗材领用人和负责实验耗材领用审批的人员通常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所购实验耗材的存储保管。应当按照物品特性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实验耗材,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四条   实验耗材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确保实验耗材账物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适时予以抽查。

第五章 实验耗材报废处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耗材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由北京市指定的环保处置公司进行处置,每个学期至少集中组织1次。若实验室产生的废旧实验耗材量较大,不宜等到学校集中处置的时间处置时,可单独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耗材的回收处置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单位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北工商校发〔201546号)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