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DB11/T1191.2-2018)、《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食品与健康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系实验室主任对各系实验室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各实验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个自然房间应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本房间的安全,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完成本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学院每年春季学期末与各系签订责任书,各系与实验室签订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与在实验室工作的全体教师及学生签订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所有师生员工需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并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实验室要对存在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安全性论证和安全审核,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七 各实验室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及化学品储存场所或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使用者与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存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辐射(电磁、电离等)、高低温电击、噪声激光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的仪器设备操作实验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风险源附近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标识,实验室应根据风险源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学院各系实验室负责人对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巡查。

 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及《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

第十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气排放应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验室危险废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室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信息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及时配合分拣和转运。相关工作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1816号)执行。

第十二条 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具有高速运转、高温高压、超低温等潜在危险因素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和岗位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定期检查线路。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内、楼道等处,按主要火险隐患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在非应急情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得借用或挪用。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和楼道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处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监测预警、通风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加强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相关实验室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源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体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

(一)实验室门口应设置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源的警示标识、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标识内容由学院审核后方可打印

(二)各实验室应有卫生安全值日制度,并建立值日台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钥匙或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由保卫处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开展相关实验的除外),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有人员操作的过夜实验时,应安排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提前提出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和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实验必须2人以上操作,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须采取护目、护身等防护措施,实验中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六)使用高温、高压、高速运行设备时,禁止无人值守。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宣传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响应学校开展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集中培训相关教师每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应不少于1各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含外来研究人员)了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熟悉实验室存在的风险源和相应的防护、应急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学院应每月进行1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立行整改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将暂停实验室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各级责任人、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学院将上报学校,追究其责任。

 

附件1:实验室标识牌

附件2:安全值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