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和《北京工商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食品与健康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干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所有办公区域、实验区域要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落实学院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给予必要的经费预算;

(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 网络化”、“户籍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有考核,有奖惩每年3月必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或对责任区域进行确认签字;

(三)积极参与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确保每个人都能参加;尤其是在重要的时间节点要对负责区域的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演练,不断增强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制定负责区域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学校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器物与设备设施管理

第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禁电线电源乱拉乱接;不得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器设备;高温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严禁安装在可燃易燃物上或与可燃物距离过近。配电箱、弱电井、强电井电线严禁交织,不得堆放可燃杂物。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电线直接穿过或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以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周边时必须做穿管保护。定期做好电气线路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线路。UPS电源及蓄电池等备用电源要做好定期保养检测。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管理。电动自行车严禁在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充电。居民住宅楼、学生或员工宿舍等有人员居住的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停放位置必须与周围可燃物保持间距并落实防火措施。不得使用不匹配或质量不合格的充电器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严禁从室内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含新能源汽车)充电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学校施工工地和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各单位要严格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及易燃可燃物管理,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严禁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库房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要与储存物品危险性相符。

第十一条 消防疏散通道管理。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违规封闭、堵塞、占用。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防火分隔管理。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必须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不得缺失或者损坏。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不得保持常开状态。建筑门窗孔洞、竖向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必须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进行封堵。仓储库房内的防火分区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第十三条 消防车道通道管理。学院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或出现其他影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设置限高、限宽,加装路桩、固定防爆栏、柱等,学校道路主干道、家属区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学院各部门要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检查管理,不得随意挪动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消防栓、灭火器箱存放处堆放其他物品。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以及其他消防专用设备房间内,不得存放与消防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挤占、封闭消防设备周围空间,影响消防设备正常操作使用。

学院师生和教职员工要熟悉掌握本区域内的常用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等),对工作区域内的火灾报警设备要熟悉位置并会使用。

第四章 检查规范

第十五条 学院每月对责任区域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区域责任区安全员每周要对所负责区域进行不少于2次的消防安全巡查。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安全员每天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巡查。

第十六条 所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均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留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并全程跟踪、积极配合抓好隐患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会在每年春季学期第一周、6月份、秋季学期第一周、11月份四个时间节点,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并填写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表(附件1)与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报送至保卫处。

第五章 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八条 学院应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消防有关情况与形势通报等。

第二十条 对每届新生必须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新入职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职责任务,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要开展相应演习。实验室由于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情况复杂,须制定专门的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要组织所属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两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档案,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培训记录留存。

第六章 消防安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责任区域负责人需于每月最后一周周一前将上一阶段各区域每日巡查扫描件(附件3各区域安全情况总结电子版(文字和照片)发送给各实验室主任,二级巡查表纸质版留存半年待查。每月最后一周周三前学院将当月情况汇总向学校保卫处报送。

第七章 消防安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建立消防档案。档案内容包含: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与安全员的名单及工作职责,应急疏散预案,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的责任书,消防责任区域安全员名单,消防安全培训档案(保卫处网站有统一格式要求)、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每月消防安全情况报送材料及其它相关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