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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派遣改派的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食品学院   更新时间:2015-07-17   点击数:

毕业生就业派遣改派的规定

1、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在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的一年内,如因发生特殊情势,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户档保留的毕业生由学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2、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一经确定毕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后,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的毕业研究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就业。

3、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博士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的,按改派处理,经学校同意,报市教委,并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迁往生源所在地。